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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央廣網北京4月29日消息(記者孫瑩)據中國之聲《央廣新聞》報道,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發佈司法解釋,進一步規範減刑、假釋案件審理程序,防止“暗箱操作”、司法腐敗。《規定》共22條,6月1日開始施行。這是繼中央政法委年初出台《關於嚴格規範減刑、假釋、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》,司法部決定對相關案件倒查三年之後,政法機關的又一重要舉措。
  最高法的《規定》對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範圍有什麼新的規定?
  關於審理範圍,《規定》明確,審理減刑、假釋案件,除應當審查罪犯在執行期間的一貫表現外,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具體情節、原判刑罰情況、財產刑執行情況、附帶民事裁判履行情況、罪犯退贓退賠情況。就如何考察擬假釋罪犯再犯罪危險性問題進行規定,除第一款所列情形外,還應綜合考慮罪犯的年齡、身體狀況、性格特征、假釋後生活來源以及監管條件等。特別針對假立功問題專門規定:執行機關以罪犯有立功表現或重大立功表現為由提出減刑的,應當審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現是否屬實。涉及發明創造、技術革新或者其他貢獻的,應當審查該成果是否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完成,並經有關主管機關確認。
  是所有的減刑假釋案件都要開庭審理嗎?
  明確了六類案件必須開庭審理,包括“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報請減刑的”;“報請減刑的起始時間、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釋一般規定的”;“公示期間收到不同意見的”;“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”;《規定》還明確,減刑、假釋案件一律在立案後5日內依法向社會公示,公示期限為五日。最高法還要求,凡是減刑、假釋、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的裁判文書一律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依法公佈;凡是法院工作人員在辦理減刑、假釋、暫予監外執行案件中有違紀違法行為甚至構成犯罪的,一律依法從重追究責任。”
  最高法出台的新規,是為落實中央政法委今年2月24日發佈的《關於嚴格規範減刑、假釋、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》。
 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陳衛東認為,中央政法委的這個《意見》就是要解決一些罪犯以權或者花錢“贖身”、逃避懲罰或者減輕懲罰,嚴重踐踏法律尊嚴,損害執法司法公信力的問題。
  陳衛東:特別是一些有身份、有地位的,職務犯罪、破壞金融秩序、或者金融詐騙犯罪的、涉黑犯罪的,這些案件中,由於他們人脈關係廣、社會資源多,又有較強的經濟實力,所以這些人採取了非法的手段,與有關的執法部門執法人員相互串通、勾結,權錢交易,出現了他們服刑期短、減刑、假釋比例高。
  依據中央政法委《意見》要求,職務犯罪、金融犯罪、涉黑犯罪罪犯減刑、假釋,要具備特定條件。
  最高檢監所檢察廳副廳長王光輝:比如“主動退贓、積極協助追繳境外贓款贓物、積極消除犯罪行為所產生的社會影響”等等,還有立功或重大立功也必須國家或省級主管部門確認。嚴格地限制了罪犯減刑的起始時間、間隔時間和幅度。
  《意見》明確,從嚴把握三類罪犯適用保外就醫的嚴重疾病範圍和條件。不積極配合治療,不得保外就醫。對相關承辦人、批准人,實行執法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。
  陳衛東:有利於遏制當前減刑假釋,違法違紀現象。有利於規範訴訟程序,體現了十八大以來嚴格執法、公正司法的精神。  (原標題: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釋 規範減刑假釋案件審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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